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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作者:兼职工作网 时间:2020-06-30
  近日惊见某网站撰文说,解除合同和辞退职工是有区别的,辞退职工是用行政手段根据单位一方的意愿终止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命令的性质,限于违纪职工云云。对于这种说法,我们作为专业的劳动法工作者不得不提出我们的意见和观点,以明辨是非,以正视听。  劳动法上并没有“辞退”的概念,“辞退”是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一
  近日惊见某网站撰文说,解除合同和辞退职工是有区别的,辞退职工是用行政手段根据单位一方的意愿终止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命令的性质,限于违纪职工云云。对于这种说法,我们作为专业的劳动法工作者不得不提出我们的意见和观点,以明辨是非,以正视听。

  劳动法上并没有“辞退”的概念,“辞退”是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一种通俗的说法,在多年的使用下已经为全国大众所接受。最普遍含义的“辞退”是指单位不再希望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将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对应到我国劳动法上,“辞退”就相当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后果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样的。要说“辞退”与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明显的区别,恐怕就是“辞退”仅指单位解除,而不包括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该网站所说的“辞退”的含义根本不是我们平日说的辞退,倒是与“开除”有那么点相象。“开除”一词源于1982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之所以当时会说“开除”是行政处分是有当时的政治原因的?1982年我国的企业基本都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属于国家所有并管理的企业。当时也把行政自上而下开展,处处说行政。好比过去在企业里的员工都会有什么科级职称可以评定一样。既然企业也是国家的,说行政处分也就理所当然。所以“开除”才会带有行政处分的性质。现在社会发展,已经大大不同于八十年代的环境了,企业成分丰富多样,出现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等,这些企业显然也不会有科级的说法,同样也不可能有什么行政处分的权力的。当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渐渐没落,不少地方根据该《条例》制订的地方法规更是已被废止。

  无论怎么看,解除合同和辞退职工之区别对于劳动法专业人士来说实际是个常识问题。

  劳动法确实是一个比较庞大复杂的系统,非专业的人不容易明白,有时候所谓专业的人士也会迷失方向,但一旦要发表文章就决不能想当然了,以免误导大众。建议大家在看劳动法文章时,要去找一些值得信赖的专业劳动法媒体,以免耽误自己的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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